法律是道德吗 富勒读书报告

法律是道德吗 富勒读书报告

问:富勒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表述是什么
  1. 答: 问:富勒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表述。
    校解析答案: 作为新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富勒着重讨论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他认为,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法律不仅体现了普遍意义上的道德观念,即他称之为法律的外在道德,而且法律制度作为整体必须满足程序上的八项要求,即法律的内在道德。
    富勒探讨了道德的本质,区分了“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义务的道德”主要是体现社会生存最基本的要求,是社会生活本身要求人们必须履行的义务。“愿望的道德”则是关于善行、美德以及使人类能力得到最充分实现的道德。“义务的道德”一般来讲是禁止性明派的,而“愿望的道德”是肯定性的。富勒认为只有“义务的道德”才是法律规范的对象。在决定什么行为应由法律禁止的问题上,必须在“猜伏义务的道德”那里寻求帮助。
    富勒进而指出,在双重意义上法律与道德 *** 。首先,法律在内容上必须体现道德观念。这便是法律的外在道德。“正确”、“好坏”、“公平”、“正义”等原则和观念组成的道德。但是富勒认为仅有法律的外在道德还不够,法律制度作为一个整体,还必须具有法律的内在道德。法律的内在道德是指法律制度必须具备的八个特点和八点要求,缺乏其中任何一点都不成其为法律制度。这八点要求是:第一,法律规则的激兆贺普遍性;第二,法律规则必须公布;第三,法律不能溯及既往;第四,法律规则必须明确,能够被人理解;第五,法律规则不能相互矛盾;第六,法律规则要求的行为必须是人们的力量所能及的;第七,法律规则必须具有相对稳定性;第八,法律规则的规定与实施必须一致。富勒有时把这八点要求称为“法制原则”,有时称为“实现‘法制’的理想”。
问:哈特认为的法律内在道德是指什么
  1. 答:看来兄弟对这个问题不太清晰,我来说说我的看法。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法律与道德的关哗棚笑系问题,这个问题伴随着法哲学发展的始终,一直备受讨论和争议。尤其在二次大战之后,哈特与富勒的论战中,讨论的核心问题即是此。哈特的著作《法律的概念》和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集中反映了两个人的观点。
    英国法哲学家哈特是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认为法律与道德相分离,他认为法律的正当法律效力来源于承认规则,关于哈特的“法律规则说”,就不再详细说了。因此,他没有提出内在道德一词。
    富勒代表的是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认为法律与道德有必然的联系,法律不能与道德分离,富勒证明其观点的核心主张即是提出的“内在道德”的观点,富勒认为法律道德不同于社会道德,可分为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内在道德是法律的正当性来源,是法律的合法性基础,内在道德是一种形式道德,此即富勒所谓的“程序自然法”,所有法律只有符合内在道德的要求,才可以称之为法律,否则就不是法律;内在道德深藏于法律体系内部,是法律的基础和轴心,道德还可以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内在道德大部分为愿望的道德等等吧,富勒通过内在道德理论,将法律与道德紧密联系在一起,他首次将法律与道乱含德的联系方式进行了清晰的阐和升述,这是前辈自然法学家没有做到的,也是他的理论对自然法学派的贡献。富勒的理论很丰富,对现当代法理学影响甚大,你可以找相关书籍看一下。
    外在道德主要指的是法律的实体目标,如公平正义等;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相互影响,内在道德能促进外在道德的实现。嘿嘿,在火车上没事干,掏出来手机复习一下之前的知识。
  2. 答: 道德是法律的理论基迅拿信础。道德理论、理念,观点等是亩轮法律理论、理念等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没有道德理念、思想的更敏亩新和发展
  3. 答:看来兄弟对这个问题不太清晰,我来说说我的看法。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法律与道德的关哗棚笑系问题,这个问题伴随着法哲学发展的始终,一直备受讨论和争议。尤其在二次大战之后,哈特与富勒的论战中,讨论的核心问题即是此。哈特的著作《法律的概念》和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集中反映了两个人的观点。
    英国法哲学家哈特是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认为法律与道德相分离,他认为法律的正当法律效力来源于承认规则,关于哈特的“法律规则说”,就不再详细说了。因此,他没有提出内在道德一词。
    富勒代表的是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认为法律与道德有必然的联系,法律不能与道德分离,富勒证明其观点的核心主张即是提出的“内在道德”的观点,富勒认为法律道德不同于社会道德,可分为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内在道德是法律的正当性来源,是法律的合法性基础,内在道德是一种形式道德,此即富勒所谓的“程序自然法”,所有法律只有符合内在道德的要求,才可以称之为法律,否则就不是法律;内在道德深藏于法律体系内部,是法律的基础和轴心,道德还可以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内在道德大部分为愿望的道德等等吧,富勒通过内在道德理论,将法律与道德紧密联系在一起,他首次将法律与道乱含德的联系方式进行了清晰的阐和升述,这是前辈自然法学家没有做到的,也是他的理论对自然法学派的贡献。富勒的理论很丰富,对现当代法理学影响甚大,你可以找相关书籍看一下。
    外在道德主要指的是法律的实体目标,如公平正义等;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相互影响,内在道德能促进外在道德的实现。嘿嘿,在火车上没事干,掏出来手机复习一下之前的知识。
问:法律的内在道德
  1. 答:法律必须有其内在的道德,包括法律应该具有充分的一般性、法律的公开性、明确性、稳定性、不矛盾性、非溯及既往性、法律不得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官方行为与公布的规则必须一致性等八条准则。富勒认为这蠢友饥些程序“美德”与实体法实现的“外在道德”相比,乃是一种“内在道德”。法律必须有其内在的道德,包括法律应该具有充分的一般性、法律的公开性、明确性、稳定性、不矛盾性、非溯及既往性、法律不得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官方行为与公布的规则必须一致性等八条准则。富勒认为这些程序“美带返德”与实体法实现的告燃“外在道德”相比,乃是一种“内在道德”。
  2. 答:道德原则渗入法律,形成法律的内在道德。 法律的孝敬裂内在道德包括巧闭义务的道德和愿稿迹望的道德,但主要是指愿望的道德。
  3. 答:法律的内在道德就是执法的人性化。
  4. 答: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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