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当中的豁免权论文

国际私法当中的豁免权论文

问:如何看待私法关系中国家的豁免权问题,最好详细点
  1. 答:私法中的法律关系主要是私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当然,有时候也包括国家的一些私人化的市场行为。国际私法主要是国际间私人财产人身纠纷。如果一私主体与国家起纠纷,可以走行政诉讼或者要求国家赔偿。从法理上为显示公权力与私权力不一样。
问:中外学者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所持的态度,即坚持绝对豁免还是限制豁免。要求具体学者的名字。
  1. 答: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尽管一些学者还有其他不同的表述,如,美国国际法学者亨金(Henlbn)根据管辖权和豁免权的对应关系将豁免权分为立法管辖豁免权,司法管辖豁免权和执行管辖豁免权。另一位美国国际法学者毕晓普(Bishop)则认为管辖豁免和法律适用豁免应为国家豁免权的两项内容。我国国际法学者韩德培在其主编的《国际私法》一书中则将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分为三部分,即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和执行豁免。但笔者认为,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是对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内容的高度概括,因此,应由此二者来表述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
    ,在19世纪后期,西方国家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便表现出两种不同的立场。第一种是绝对主义。这种理论认为,不论一个国家的行为和财产的性质如何,该国家在他国就其一切行为和财产一律享有豁免,除非该国自愿放弃豁免。当时坚持这一立场的国家主要有英国、美国、德国、苏联以及东欧的一些国家。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随着国际关系的迅速发展,国家活动已不仅仅局限于其本国领土内,其域外影响逐渐增加,国家活动的性质和范围也发生了变化。为保护本国私人的利益,西方国家学者提出了限制主义的主张。这种理论迎合了主要由私人企业进行国内外经济贸易的发达国家的利益需要,因此,一些原来坚持绝对主义立场的国家,如英国、美国,也转向了限制主义。同时,英联邦的一些成员国以及作为欧洲国家殖民地的国家也相继走上限制豁免的道路。
问:简述国家及其财产和豁免权的内容?
  1. 答:国家及其财产和豁免权即使一国家放弃司法管辖豁免,主动向其他国家的法院起诉或自愿在其他国家的法院应诉,其他国家的法院未经该国同意不得依其判决对该国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法律分析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有:司法管辖豁免,除非一国家明示同意其他国家不得受理以该国家为被告或以该国家的财产为标的的诉讼;诉讼程序豁免,一国家放弃司法管辖豁免,主动向其他国家的法院起诉或自愿在其他国家的法院应诉的情况下,其他国家的法院未经该国同意不得对该国或其财产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强制执行豁免,即使一国家放弃司法管辖豁免,主动向其他国家的法院起诉或自愿在其他国家的法院应诉,其他国家的法院未经该国同意不得依其判决对该国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司法管辖豁免。即未经一国同意,他国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该外国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诉讼程序的豁免。在一国放弃司法管辖豁免时,未经该国同意,外国法院不得对该国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得强制出庭作证,提供证据,以及其他诉讼程序的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的豁免。一国作为原告在他国起诉或同意作为被告在他国应诉,在这种情况下,示经该国明确同意,他国法院不得根据判决对该国财产实行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 答:国家及其财产和豁免权即使一国家放弃司法管辖豁免,主动向其他国家的法院起诉或自愿在其他国家的法院应诉,其他国家的法院未经该国同意不得依其判决对该国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法律分析】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有:司法管辖豁免,除非一国家明示同意其他国家不得受理以该国家为被告或以该国家的财产为标的的诉讼;诉讼程序豁免,一国家放弃司法管辖豁免,主动向其他国家的法院起诉或自愿在其他国家的法院应诉的情况下,其他国家的法院未经该国同意不得对该国或其财产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强制执行豁免,即使一国家放弃司法管辖豁免,主动向其他国家的法院起诉或自愿在其他国家的法院应诉,其他国家的法院未经该国同意不得依其判决对该国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司法管辖豁免。即未经一国同意,他国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该外国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诉讼程序的豁免。在一国放弃司法管辖豁免时,未经该国同意,外国法院不得对该国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得强制出庭作证,提供证据,以及其他诉讼程序的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的豁免。一国作为原告在他国起诉或同意作为被告在他国应诉,在这种情况下,示经该国明确同意,他国法院不得根据判决对该国财产实行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3. 答: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但通常是指一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
    国家司法豁免是19世纪逐渐形成的一项习惯法规则,其根据是国家主权平等,即由于国家在国际社会中都是独立的主权者,在国际法律关系中是平等的主体,相互无从属关系,自然也就相互没有管辖和支配的权利。因此,各国承认在相互交往中有尊重别国独立权,而限制自己属地最高权的义务;在本国领域内给予外国国家豁免,不对外国实行管辖。但是通常情况下,各国只对别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实行豁免。以上参见邵津主编《国际法》
  4. 答:司法管辖豁免。即未经一国同意,他国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该外国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诉讼程序的豁免。在一国放弃司法管辖豁免时,未经该国同意,外国法院不得对该国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得强制出庭作证,提供证据,以及其他诉讼程序的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的豁免。一国作为原告在他国起诉或同意作为被告在他国应诉,在这种情况下,示经该国明确同意,他国法院不得根据判决对该国财产实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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