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情人并与女性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冒充情人并与女性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一、冒充情夫与女方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论文文献综述)

陈玉叶[1](2021)在《“欺诈型”奸淫行为归罪的去从》文中认为"欺诈型"奸淫手段有别于传统的暴力模式,明确其入罪的界限要权衡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关系,将强奸罪的本质特征理解为"未经被害人同意",在强制与非强制手段下将判断被害人不同意的重心分别置于难以反抗和无法抗拒两方面。重新审视瑕疵同意的法律效果,基于认识错误分类定性,将性欺诈分为对"性行为性质",即自然、法律属性和进行状态的认识错误;在"性自主权"法益认识错误中,将同意理解为被害人"行为",提取与法益处分直接相关的内容和行为自由本身两种因素;在"动机错误"案件中,可从影响同意原因的重要事实基础和职业骗奸方面进行入罪规制。

蔡可睿[2](2021)在《论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文中研究说明

庞宇[3](2020)在《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的概念与判断》文中指出

方中锦[4](2020)在《强奸案中被害方自愿意志认定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性无论是以生育为目的还是以愉悦身心为目的,已经成为人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由性滋生的犯罪从古到今一直存在,在中国五千年的文化长河中,男性在社会上一直占着主导作用,也是社会的主导力量。受中国封建社会男尊女卑人传统的影响,中国传统观念中认为女性的社会地位低下,所以强奸罪历来侧重保护妇女的性权利。然而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女性的社会地位得到改变,女性的思想也得到了解放,尤其是对性观念的解放。社会出现了一系列新型的强奸案件,比如“婚内强奸”、女性强奸男性、男性强奸男性等等,颠覆了人们对强奸罪的认知的同时,男性的性权利也受到了严重的侵害。英国在2003年对强奸罪中妇女的意志违背做了补充修订,其他国家也在相继完善强奸罪的制度,来适应时代发展对社会形势带来的新问题。我国自1997年刑法典实施以来,虽然对强奸罪相继出台过司法解释,但对确定强奸罪中被害方非自愿意志的标准尚未明确,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非典型性强奸案件困难重重。因此,通过借鉴域外先进的经验,再对司法实践的案例分析探讨,对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研究非典型性案件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从强奸罪的概念、本质出发,发现我国强奸罪中的立法不足和缺陷,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强奸罪的实际案例和外国对强奸罪研究的借鉴,力图对一些非典型性强奸案进行全面的分析,并对几类非典型性强奸案件中,如何确定违背了被害方的自愿意志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全文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本课题研究的背景、目的、意义。首先对我国目前的强奸罪立法进行了介绍,然后介绍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强奸犯罪的相关研究理论及立法、司法发展现况。最后在各国关于强奸罪的立法基础上,提出我国有那些好的方面可以借鉴和引用。第二部分对强奸罪的内涵和本质进行了分析。首先对强奸罪的基本概念进行了解析,然后通过基本概念引出强奸罪的本质,对强奸罪本质的四种不同学说做了介绍,力求认识不同学说的利弊端,并选择一种最切合中国司法实践的理论,对强奸罪进行研究。第三部分对我国在强奸案中认定违背被害方非自愿意志的一般标准进行了归纳分析,包括普通强奸案和奸淫未满14周岁幼女的案件。不同的案件有着不同的标准,力求在研究一般标准的基础上,确定几类非典型性强奸案件的标准。第四部分在违背被害方非自愿意志的一般标准之上,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对如何认定违背被害方自愿意志的几个具体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包括被害方主观意识的认定、被害方主观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被害人的主观意识的认识、行为人的几种行为方式的认定。第五部分,在非正常婚姻状态下的强奸、男性被性侵、“半推半就”型强奸、性侵未满14周岁的幼女、与意志有缺陷的人性交案件中,对如何确定被害方非自愿意志,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用什么样的标准去确定违反被害方的非自愿意志,结合实际的案例予以一一的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看法,力求能够对司法实践提供帮助。

邵雅靖[5](2020)在《“欺诈型”奸淫行为刑法定性分析》文中认为当前“欺诈型”奸淫行为层出不穷,随着时代发展与交往媒介的更迭不断演变出各种复杂的表现形式。针对“欺诈型”奸淫行为如何定性,哪些“欺诈型”奸淫行为构成强奸罪的问题在刑法学界存在诸多疑问。已有学说规制不力,司法裁量判决不一,都加剧了“欺诈型”奸淫行为规制的困难。剖析已有学说的核心观点与理论不足之处,探寻更加完善有力的定性与规制路径,对打击“欺诈型”奸淫行为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本文第一章对当前“欺诈型”奸淫行为刑法定性的争议做了简单的描述。在刑法理论的长期发展中,均没有对“欺诈型”奸淫行为的概念及行为方式有一个准确完整的界定,只能尝试从其行为特征入手对“欺诈型”奸淫进行相应释义,并概括出行为方式的典型特征,以便在司法实务的处理中有所认定。实践中已经涌现出大量利用该种手段骗奸的典型案例,但正由于定性标准不一,常常出现“同案不同罚”的现象。研究目前刑法学界针对“欺诈型”奸淫行为刑法性质的不同看法,总结出已有的对该行为予以刑法定性的两大观点倾向:被告人自我答责说、认识错误分类定性说。本文第二章剖析了被告人自我答责说的理论内涵及不足之处。该种主张在女性独立与人权保障的背景下提出,并依托客观归责理论迅速发展壮大,认为任何包含“欺诈”因素的性行为都有构罪的可能,力图最大限度保护女性的性自主权。但在现实中,这样的观点倾向极易模糊道德与法律的规制界限,许多违法层面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被牵强解释为犯罪,导致“欺诈即有罪”的扩大解释倾向,并导致强奸罪认定范围的扩大。几乎所有包含“欺诈”因素的性行为都有被定性为强奸犯罪的可能,浪费司法资源的同时也侵害了公民的行为自由。本文第三章论述了认识错误分类定性说的理论划分与缺陷之处。该观点主张根据被害人产生的主观认识错误种类区分判断同意的效力,进而区分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英美法系的区分事实错误与动机错误说与大陆法系的法益错误说是该理论指导下的两大具体学说。这种区分定性的视角尽可能在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相较于被告人自我答责说“一边倒”的定罪倾向更具有合理性。但在进一步衡量被害人同意的效力问题上,逐渐显现出了“性行为性质”内涵界定不明、“特定身份”范围及影响力存在争议、法益处分衡量标准不全面、动机错误对同意效力影响不准确等弊端。本文第四章在前述讨论的基础上,提出将行为的规范违反与主观的认识错误因素相结合具体认定“欺诈型”奸淫行为的理论主张。既从事前认定的角度衡量行为对刑法规范的违反,也从事后认定的角度衡量被害人认识错误对同意效力的影响,有助于合理把控欺诈构罪的认定空间,也有利于认识错误细分认定的标准完善。扩充“性行为性质”内涵以完善欺诈入罪范围,结合规范违反标准重新考量法益处分的效力,重新界定动机错误对被害人同意的影响力,是规范违反与认识错误结合说认定及规制“欺诈型”奸淫行为的具体路径。

黄武基[6](2020)在《论主观要素在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 ——兼论功能主义刑法体系的构建》文中研究指明自古典阶层犯罪论体系构建以来,刑法理论界对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和犯罪目的等在内的主观要素的定位问题充满了争议。众所周知,不法与责任的区分是德日刑法理论发展数百年来取得的最重要成果之一,维护不法与责任的区分已经成为刑法学界的共识。毋庸置疑,此种不法与责任的区分不应当仅仅是形式上的区分,而且也应当是实质上的区分。只要承认这一点,不法阶层和责任阶层所表征出来的行为可罚性根据便是不可以相同的。这是因为,如果不法阶层和责任阶层所表征出来的行为可罚性根据是相同的,此种不法与责任的区分仅仅是形式上的、名称上的区分,而在实质上则没有任何区别。既然不法阶层和责任阶层所表征出来的行为可罚性根据是不可以相同的,那么,主观要素在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位置则取决于其所表征出来的行为可罚性根据:如果某一主观要素所表征出来的行为可罚性根据和构成阶层所表征出来的行为可罚性根据相同,则应当将该主观要素放置于构成要件阶层;如果某一主观要素所表征出来的行为可罚性根据和责任阶层所表征出来的行为可罚性根据相同,则应当将该主观要素放置于责任阶层。行为的可罚性根据是刑罚正当化根据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刑罚正当化根据则是相互冲突的刑事政策目标设定之间以及相互冲突的刑法目的之间的平衡点。因此,以行为的可罚性根据为指导来解决主观要素的定位问题,实际上等同于以刑事政策的目标设定和刑法的目的为指导来解决主观要素的定位问题。主观要素的定位问题解决后,阶层犯罪论体系乃至整个刑法体系便已经成型了。由于此种刑法体系是以刑事政策的目标设定和刑法的目的为指导、以解决主观要素的定位问题为切入点而构建起来的,故而实际上属于功能主义的刑法体系。本文包括绪论、第一章、第二章和第三章四个部分。绪论主要介绍了关于主观要素在阶层犯罪论体系中定位的研究现状和构建功能主义刑法体系的研究现状,并说明了主观要素的定位和功能主义刑法体系的构建两者之间的联系。第一章主要从我国现行的有关规定出发,归纳出刑事政策的目标设定和刑法的目的。第一节说明刑事政策的目标设定之间、刑法的目的之间是相互对立的,其平衡点在于刑法典本身和刑罚正当化的根据。第二节说明刑罚正当化的根据由行为的可罚性根据和行为的从宽处罚根据组成。第三节说明行为的可罚性根据在于报应的正当性、特殊预防的有效可能性和特殊预防的必要性,并且得出“任何犯罪都具有可罚性”这一结论。第二章前言说明基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紧密联系,犯罪论体系的构建应当以行为的可罚性根据为指导。第一节暂先抛开有争议的主观要素,探讨各个构成要件要素所表征出来的行为可罚性根据,得出“构成要件阶层的表征对象是行为的法益侵犯性”这一结论。第二节同样暂先抛开有争议的主观要素,研究各个责任要素所表征出来的行为可罚性根据,得出“责任阶层的表征对象是行为人特殊预防的有效可能性和特殊预防的必要性”这一结论。第三节研究犯罪故意、犯罪过失和犯罪目的所分别表征的内容,得出“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表征对象是行为人特殊预防的有效可能性和特殊预防的必要性,故而应当将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放置于责任阶层;犯罪目的的表征对象是行为的法益侵犯性,故而应当将犯罪目的放置于构成要件阶层”的结论。第四节对相关诘问进行了简单的回应。第五节对与主观要素的定位问题密切相关的其他问题做了简单的分析。解决了主观要素的定位问题后,功能主义刑法体系便已经定型了。本文在第三章中主要探讨刑事政策进入到刑法体系内部的路径和防止刑法体系过度刑事政策化的方法。

骆群[7](2019)在《强奸罪成立要件中“被害人不同意”的解释路径》文中研究说明以意识——意志——行为这种关系为基础,根据对外在行为的不同影响情况及法律规定的情形,被害人不同意可以划分为事实的被害人不同意、推定的被害人不同意以及法定的被害人不同意。为了增强被害人不同意解释的可操作性,在分类基础上以层层剥离的方法对这三类法规范概念中的被害人不同意展开解释。

邓敏[8](2019)在《论我国女性应当成为强奸罪的直接主体》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97刑法修订以来,至今已有10个刑法修正案,我国的刑事立法已趋于完善。但任何法律都有滞后性,我国刑法也同样有不足之处,虽然在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当中第十三条将猥亵对象扩大到“他人”,但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行为主体只规定为男性,行为对象仅限于女性,从而导致本罪所保护的法益仅为“女性的性自主权”。虽然我国最初关于强奸罪立法跟当时的历史原因和政治原因有关,但经过近40年的社会发展,从人们对性的解放到女性强奸他人案例的出现,这一立法已经与社会“脱节”。女性不管从心理还是生理都已经具备了成为强奸罪主体的能力,并且这种能力随着女性在社会地位上的提高而提高。横向来看,当前世界各国都纷纷对强奸罪的构成要素进行修改调整,把强奸罪的行为对象由“妇女”扩大到“他人”,在犯罪主体上,很多国家也开始把女性列为强奸罪的直接主体范围,并且已经有了相当成熟的司法经验,而我们刑法上依然是个空白。基于此,本文在梳理了现行法律对我国强奸罪犯罪主体的规定之后,就域外强奸罪犯罪主体的立法规定进行了阐述,接着说明了女性作为强奸罪直接主体的理论依据,在此基础上就女性作为强奸罪直接主体提出了犯罪构成设计和相应的立法建议。

代景川[9](2018)在《婚内强奸的刑法学分析》文中提出在我国,由于法律中并没有关于婚内强奸行为的明确规定,学术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内强奸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均存在较大争议。这不仅导致无法有效规制婚内强奸行为,保护已婚女性的基本人身权益,而且也会造成行为人无法对自己行为的性质进行准确预期,有违刑法确定性。在上述背景之下,要明确婚内强奸行为的性质,对该行为进行有效法律规制,需要对婚内强奸的概念、特征、争议等基本内容作出说明,找出现行裁判规则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措施。婚内强奸行为具有隐蔽性强、持续时间长、损害后果严重、侵害成本低、社会容忍度高等特征,将其以明文入罪也已成为各国立法趋势。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婚内强奸行为的定性主要有否定说、肯定说以及折衷说三种观点,婚内强奸否定说是学界主流观点。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内强奸的处理方式依照折衷说居多,对于发生在不同婚姻存续时期的婚内强奸行为有不同的定性。但是由于我国刑法并未对婚内强奸行为进行明文规制,缺乏明确的裁判标准以及合理的裁判依据,在一些情况下依照现有裁判标准无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比如我国司法实践中不认为在“婚姻正常存续期间”发生的婚内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对于在此期间偶然发生婚内强奸行为,在达不到故意伤害罪定罪标准的情况下,是否能够达到虐待罪的定罪标准,由于现行法律并没有相关规定,也难以按照“否定说”的观点,对该婚内强奸行为以虐待罪进行规制,此时对于受害者的人身权存在刑法保护上的漏洞。婚内强奸本质上是性犯罪,应以是否违背女性的意愿认定强奸的成立与否,根据婚姻存续状况判断行为的性质并不严谨。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民众承认并接受“婚内强奸”确实存在,将其明确入罪不仅具有具有法理上的必要性,并且具备可行性。而考虑到婚内强奸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的特殊性,制定不同于普通强奸罪的罪状和诉讼配套程序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郑佳立[10](2017)在《被害人瑕疵承诺与强奸罪成立关系研究》文中认为强奸罪作为古老的自然犯,保护的主要客体在于妇女的性自主权,这一客体带有明显的被害人主观性,容易导致国家诉权为个人左右,因而强奸行为中,对被害人意志及其表达的研究十分必要。“违背妇女意志”在主流观点中被认为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这一主观感受体现于客观层面,则表现在被害人的承诺。因此,被害人承诺的考察也是判断强奸犯罪中妇女意志的有效切入点。同时,也正因为作为主观层面的存在,意志在客观世界的表达过程中极易出现瑕疵,导致意思表达不真实或不自由等情况,类型复杂、不可一概而论;而瑕疵情况下成罪与否、罪轻罪重的判断,不仅关系到行为对妇女性自主权的危害性,更关系到行为人本身的刑法评价,因此,对于强奸罪性行为中被害人瑕疵承诺的研究具有价值与必要。本文以强奸罪客体、本质特征以及被害人承诺的界定为逻辑起点,在此基础上,专门针对被害人承诺构成要件缺陷导致的瑕疵情形中的典型——主观要件缺陷——作为重点展开讨论,并引入民法中的意思表示瑕疵为标准,进行创新型细分,最终明确不同类型被害人瑕疵承诺对于强奸罪成立的影响,发挥其指导作用。除去引言,全文分为三个部分,共四万余字:第一部分对强奸罪与被害人承诺的基本内容进行了界定。主要明确了强奸罪的客体以及本质特征,作为判断强奸罪成立的基础。同时,该部分对被害人承诺的基本内容进行了分析,着重于其成立条件的讨论,避免了关键性概念不清导致的混淆。第二部分对被害人瑕疵承诺的基本内容进行了界定,明确了构成要件缺陷导致的瑕疵情形中的典型——主观要件缺陷。同时,该部分创新性地引入民法中的意思表示瑕疵标准进行分类,剔除于刑法领域无用部分,保留了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四项具有刑事意义的分类,为下文分析瑕疵承诺的成罪影响奠定基础。第三部分对被害人瑕疵承诺对于强奸罪成立的影响展开讨论。首先,该部分阐明了价值立场,对被害人承诺根植的思想基础——刑法家长主义与自我决定权——进行分析。其次,该部分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四项为分类,通过对被害人承诺有效性的分析判断客观要件,通过对行为人意志与认识的分析判断主观要件,并辅以诸多示例,条分缕析,为实践提供一定参考标准。

二、冒充情夫与女方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冒充情夫与女方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论文提纲范文)

(1)“欺诈型”奸淫行为归罪的去从(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欺诈型”奸淫行为司法定性之困境
二、问题的归结:对强奸罪本质特征定位角度的偏差
    (一)强奸罪本质特征的厘清
    (二)“不同意”区分判断标准之提倡
三、“欺诈型”奸淫中被害人同意法律效果的分歧及缺陷审视
    (一)“被告人自我答责说”
    (二)“事实错误与动机错误说”
        1.对性行为性质认识的错误
        2.对行为人身份认识的错误
    (三)“法益错误说”
四、“认识错误”视角下过滤与重塑骗奸的规制路径
    (一)价值立场的表明
    (二)分类定性规制路径的探索
        1.“性行为性质”认识错误的入罪路径
        2.“性自主权”法益认识错误修正下的具体规制
        3.“动机错误”传统准则的再审视

(4)强奸案中被害方自愿意志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一、研究的背景、意义、国内外研究概况及研究方法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意义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1、国内研究概况
        2、域外研究概况
        3、域外先进经验对我国强奸罪认定的启示
    (四)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
        2、实证分析法
二、强奸罪的内涵和本质
    (一)强奸罪的内涵
    (二)强奸罪的本质
        1、暴力强制论
        2、妇女意志违背论
        3、妇女意志违背论和暴力强制论二者兼备
        4、非法行为说
三、强奸案中认定违背被害方自愿意志的一般标准
    (一)普通强奸案中违背被害方自愿意志的认定标准
        1、强制手段
        2、使妇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
        3、奸淫妇女
    (二)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四、一般标准和司法实践相结合的几种情形分析
    (一)几个认定被害方是否自愿的因素
        1、性行为发生的时间
        2、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3、犯罪时嫌疑人的行为方式和发生性关系的地点环境
    (二)被害人的主观认识错误问题
        1、对象认识错误
        2、对性交行为本身认识错误
    (三)嫌疑人对被害方非自愿意志的认识问题
        1、嫌疑人对被害方非自愿意志有认识的可能性
        2、被害人承诺不要求相对人知晓
    (四)违背“被害方非自愿意志”的几种表现形式
        1、“暴力、胁迫”手段的界限
        2、“其他手段”的程度把握
    (五)“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判定
四、几类非典型性强奸案中“违背被害方自愿意志”的认定标准
    (一)非正常婚姻状态下关于被害方非自愿意志的认定
        1、“婚内强奸”是否入罪的学说
        2、非正常婚姻状态下认定被害方非自愿意志的标准
    (二)男性被性侵时非自愿意志的认定
        1、男性被性侵的危害性
        2、男性被性侵时违背其自愿意志的判断标准
    (三)“半推半就”型强奸案中妇女非自愿意志的认定
        1、关于“半推半就”的学说
        2、几个典型的“半推半就”案例分析
        3、“半推半就”情形下妇女非自愿意志的认定标准
    (四)性侵时不知是未满14周岁幼女的特殊情形
        1、性侵时已知未满14周岁的既遂标准
        2、性侵时不知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的入罪标准
    (五)与精神缺陷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情形分析
        1、与精神有缺陷妇女发生性交的理论分析
        2、与精神缺陷妇女发生性交认定为强奸罪的标准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致谢

(5)“欺诈型”奸淫行为刑法定性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第一章 “欺诈型”奸淫行为刑法定性的争议
    第一节 “欺诈型”奸淫行为概述
        一、“欺诈型”奸淫的概念
        二、“欺诈型”奸淫的行为方式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争议案件的定性分歧
        一、引起争议的现实案例
        二、针对“欺诈型”奸淫案件处理结果不一
    第三节 学界中关于“欺诈型”行为定性的理论之争
        一、被告人自我答责说
        二、认识错误分类定性说
第二章 被告人自我答责说的理论不足
    第一节 被告人自我答责说的理论内涵
        一、被告人自我答责说的提出背景
        二、客观归责理论视角下的欺诈可罚性
        三、加大性自主权保护的必要性
    第二节 被告人自我答责说的理论缺陷
        一、混淆道德与法律的规制界限
        二、导致“欺诈即有罪”的扩大解释倾向
第三章 认识错误分类定性说的理论缺陷
    第一节 被害人认识错误类型的理论划分
        一、区分主观认识错误的具体类型
        二、各类认识错误对被害人同意效力的影响
    第二节 被害人同意效力细分认定的局限性
        一、“性行为性质”内涵界定不明
        二、“特定身份”的范围及影响力存在争议
        三、法益处分标准衡量被害人同意不够全面
        四、动机错误之下一律认定同意有效有待商榷
第四章 规范违反与认识错误结合说的理论证成
    第一节 规范违反与认识错误结合认定的合理性
        一、有助于合理把控欺诈构罪的认定空间
        二、有利于认识错误细分认定的标准完善
    第二节 规范违反与认识错误结合认定的具体适用
        一、扩充“性行为性质”以完善欺诈入罪范围
        二、结合规范违反重新考量法益处分的效力
        三、动机错误对被害人同意影响力的重新界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6)论主观要素在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 ——兼论功能主义刑法体系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语境的选择
    二、功能主义刑法体系的研究现状
    三、主观要素定位的研究现状
    四、功能主义刑法体系的构建和主观要素的定位之间的联系
第一章 刑罚正当化的根据
    第一节 刑事政策的目标设定和刑法的目的
        一、刑事政策中有利于行为人的规定
        二、刑法中有利于行为人的规定
    第二节 行为的可罚性根据和需罚性根据
        一、行为的可罚性根据
        二、行为从宽处罚的根据
    本章小结
第二章 主观要素在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
    第一节 构成要件阶层的表征对象
        一、行为主体的表征对象
        二、行为的表征对象
        三、行为对象的表征对象
        四、行为方法的表征对象
        五、行为结果的表征对象
        六、行为时间和地点的表征对象
    第二节 责任阶层的表征对象
        一、行为人责任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的表征对象
        二、期待可能性的表征对象
        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表征对象
    第三节 主观要素的表征对象和定位
        一、犯罪故意的表征对象和定位
        二、犯罪过失的表征对象和定位
        三、犯罪目的的表征对象和定位
        四、内心倾向、内心经过和犯罪动机
    第四节 对相关诘问的回应
        一、不能犯未遂问题
        二、特殊认知问题
        三、过失犯罪问题
    第五节 相关争议的解决
        一、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之争
        二、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之争
        三、偶然防卫行为和偶然避险行为的性质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功能主义刑法体系的构建
    第一节 功能主义刑法体系的确立
    第二节 刑事政策进入刑法体系的方法和具体路径
        一、刑事政策进入刑法体系的方法
        二、刑事政策进入刑法体系的具体途径
    第三节 防止刑法体系过度刑事政策化的方法
    第四节 功能主义刑法体系的优势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致谢

(8)论我国女性应当成为强奸罪的直接主体(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强奸罪犯罪主体问题概述
    (一)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犯罪主体的规定
    (二)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犯罪主体规定的局限性
二、域外强奸罪犯罪主体的立法规定
    (一)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强奸罪主体的规定
    (二)大陆法系国家有关强奸罪主体的规定
    (三)其他国家有关强奸罪主体的规定
    (四)我国港澳台地区有关强奸罪主体的规定
三、女性作为强奸罪直接主体的理论依据
    (一)女性作为强奸罪直接主体的的必要性分析
    (二)女性作为强奸罪直接主体的的可能性分析
四、女性作为强奸罪直接主体的犯罪构成设计和立法建议
    (一)女性作为强奸罪直接主体的犯罪构成设计
    (二)女性作为强奸罪直接主体的立法建议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9)婚内强奸的刑法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婚内强奸行为概述
    1.1 婚内强奸概念界定
    1.2 婚内强奸行为的特征
        1.2.1 隐蔽性强
        1.2.2 持续期间长
        1.2.3 损害后果严重
        1.2.4 侵害成本低
        1.2.5 社会容忍度高
    1.3 我国关于婚内强奸行为定性的学说及评析
        1.3.1 婚内强奸否定说
        1.3.2 婚内强奸肯定说
        1.3.3 婚内强奸折衷说
        1.3.4 对于上述三种学说的评析
2.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内强奸的处理方式
    2.1 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的婚内强奸不构成强奸罪
    2.2 离婚诉讼期间的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
    2.3 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构成强奸罪的情形
        2.3.1 婚内分居期间
        2.3.2 举行婚礼但未登记结婚
        2.3.3 结婚登记后未同居
3.婚内强奸域外立法概况
    3.1 英国
    3.2 美国
    3.3 澳大利亚
    3.4 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
    3.5 立法原因探析
4.婚内强奸行为明确入罪的依据
    4.1 明确入罪的必要性
        4.1.1 普遍存在且易诱发其他暴力犯罪
        4.1.2 以他罪规制存在漏洞
        4.1.3 刑法功能价值的应有之义
        4.1.4 社会危害性是明确入罪的基础
        4.1.5 扭转传统观念的有效途径
    4.2 明确入罪的可行性
        4.2.1 明确入罪具有可接受性
        4.2.2 明确入罪在法理上可行
        4.2.3 顺应世界刑事立法发展
5.婚内强奸行为明确入罪的立法构想
    5.1 入罪标准
    5.2 入罪方式
    5.3 罪状与法定刑的确定
    5.4 刑事诉讼配套程序
结论
参考文献
在学研究成果
致谢

(10)被害人瑕疵承诺与强奸罪成立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强奸罪与被害人承诺
    (一)强奸罪的基本内容
    (二)被害人承诺的基本内容
二、被害人瑕疵承诺的基本内容
    (一)被害人瑕疵承诺概述
    (二)被害人瑕疵承诺的分类
三、被害人瑕疵承诺对于强奸罪成立的影响
    (一)价值立场的阐明
    (二)基于被害人原因的瑕疵承诺
    (三)基于行为人原因的瑕疵承诺
参考文献

四、冒充情夫与女方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论文参考文献)

  • [1]“欺诈型”奸淫行为归罪的去从[J]. 陈玉叶.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21(04)
  • [2]论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D]. 蔡可睿.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3]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的概念与判断[D]. 庞宇. 湘潭大学, 2020
  • [4]强奸案中被害方自愿意志认定研究[D]. 方中锦.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
  • [5]“欺诈型”奸淫行为刑法定性分析[D]. 邵雅靖.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6]论主观要素在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 ——兼论功能主义刑法体系的构建[D]. 黄武基. 兰州大学, 2020(01)
  • [7]强奸罪成立要件中“被害人不同意”的解释路径[J]. 骆群. 法律方法, 2019(04)
  • [8]论我国女性应当成为强奸罪的直接主体[D]. 邓敏. 西南大学, 2019(05)
  • [9]婚内强奸的刑法学分析[D]. 代景川.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8(04)
  • [10]被害人瑕疵承诺与强奸罪成立关系研究[D]. 郑佳立. 西南政法大学, 20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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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情人并与女性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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