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新刑法正当防卫制度的利弊

修改新刑法正当防卫制度的利弊

一、新刑法正当防卫制度修改的得与失(论文文献综述)

危潇洒[1](2021)在《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文中研究指明正当防卫是刑法赋予公民制止不法侵害的一项重要权利,行使正当防卫必须遵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否则可能构成防卫过当而承担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对限度条件把握不准的现象,应从制度目的的立场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同时也要在个案当中考虑各种因素的错综杂乱对防卫限度造成的影响,在认定正当防卫的限度时,要以行为时的事实为基础,结合当时的情境做全面的理解和判断。

沈显超[2](2021)在《防卫过当中防卫人主观罪过认定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防卫过当行为本质是犯罪行为,防卫过当主观罪过是故意还是过失是理论界在防卫过当中争论最为激烈的部分,理论界的众说纷纭影响司法实务部门对案件的认定。依据法律规定的内容,防卫过当人的罪过形态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司法实践将防卫过当主观罪过一概定为故意的做法是错误的。由于没有正确厘清防卫行为的有意性与故意犯罪的有意性的关系,误将防卫意思当作防卫人积极追求重大损害结果的心态值得商榷。防卫意思作为防卫行为的必要要件是有别于主观故意的,应当严格区分两者之间的差异。防卫限度是客观行为的表现,不能据此断定防卫人主观心理偏向。正确认识防卫人在防卫行为中主观意志的多样性,厘清不同阶段防卫人所应当具有的以及可能具有的具体心理态度,正确看待防卫人在紧急情况下出现的认识错误并以相关的理论解决是必要的。过失形式的防卫过当在实践中是有适用空间的,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注意义务,防卫人应当避免“超过的结果”的出现,一旦防卫人违反该义务就应当对相应的危害结果负责。区分防卫过当不同的行为模式,对具体罪过的认定具有一定地指导意义,能够更好地区分防卫过当人的具体罪过形态。

王垚[3](2020)在《正当防卫权利的法理研究》文中提出正当防卫是社会中时常出现的一类现象。既有研究中,对正当防卫作为违法阻却事由的讨论林林总总,将其视为一种权利,按照权利研究的基本框架进行讨论的却付之阙如。正当防卫既是一种自然权利,亦是一种法定权利;既是一种侵害人与防卫人之间的权利,亦是一种个人与国家间的权利;既是一种基于客观侵害事实的权利,亦是一种经防卫权拥有者判断后加以具体使用的权利。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通过权利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文献分析方法等诸方法的使用,围绕正当防卫权利展开研究,能够统辖性地理解作为制止权和私力救济制度安排的正当防卫,亦能够对当下司法实践中围绕正当防卫权利出现的若干未决问题提供一个相对完整的解释框架。一是正当防卫权利的概述。部门法评价的防卫行为仅属于正当防卫权利现象当中较为关键的一部分,而并非权利行为的全集。换言之,正当防卫权利的设置,并非仅服务于阻却违法评价,应具有更为广阔的内涵:从权利的核心宗旨看是一种制止权,从私力救济的属性看是一种致损权,从紧急状态的行为模式看是一种误判权,从权利的基本结构看,躲避权亦属其概念项下。由此,正当防卫的研究视域得到了较大的拓宽,并产生了诸多辐射效应:首先,在诸项对正当防卫的概括要素中,究竟何者是其本质?如果对这一问题产生了偏狭性的看法,就容易影响对其发展趋势的判定,因而不仅要警惕辉格史观式的赋予历史史实以其无以承载的评价,还要对与正当防卫权利行为近似的复仇、私刑、正当防卫权力行为等作出较为明晰的区分。其次,正当防卫权利的作用对象是侵害人,体现为个体间基于义务违反而导致的权利边界侵犯。但正当防卫还是一种个人与国家间基于侵害关系而产生的义务委托与授权执行,因而完整的正当防卫架构不应忽视权利运用背后的“权利-权力”因素。最后,正当防卫权利概念,经由不同的切入角度,能够对其产生迥异的理解:语言角度揭示了正当防卫在“俗民范畴”与“体系语义”间的认识冲突。伦理角度通过对“正当”概念的层次性思考,展示了同一概念在不同语境之中的内涵差异。而制度角度则展现了部门法化的正当防卫权利诠释以评价触法行为为主轴的基本逻辑,这为统辖性与体系化地自上而下凝练正当防卫权利概念带来了困难。揭示同一概念在不同语境中的指向差异,对我们深入讨论正当防卫权利极为必要。二是正当防卫权利的证成。霍菲尔德权利分析框架为我们展示了正当防卫权利在不同权利语境下的具体指向,作为权利的正当防卫,既是一种要求权,又是一种自由权,同时还是一种法律权力与豁免权。正当防卫的本质属性是制止权,其具体展开形态既包含制止权,也包含致损权、误判权与躲避权。正当防卫正当性的阐释,经由话语塑造的辩护形象,由表及里地展开分析:惩罚者”、“被动成为致死致伤工具”与“退无可退”者等辩护形象,有的仅能用以对部分正当防卫权利行为加以证成,有的仅服务于与正当防卫目的全然不同之行为的正当化论证,无法承担起合法性本质的解释任务。因而一种权利进路的分析就显得尤为必要。具言之,正当防卫权利在具体语境中的正当意味着:首先,在不限于该语境的个体交往中,一种以及时私力救济为旨趣的防卫权制度设计是必须的,经由义务违反而导致的法益悬置,使防卫人的行为具有不同于侵害行为的正当性,此即“权利-权利”意义上的正当,权利享有意义上的正当,或称正当防卫的可为性。其次,在某一具体语境中,特定据有防卫权的个体依据规范标准能够行使上述权利,进而产生实然化的制止、致损或躲避行为,并与对应主体生成相应的法律关系,此即“权利-权力”意义上的正当,权利行使意义上的正当,也即正当防卫的应为性。最后,在涉及防卫权内涵“开放边界”的部分,即个体与整体视角判断结论发生冲突的特定语境中,提倡一种风险分担的经济学思维方法:此时的防卫权利,服务于对不法侵害人行为的规制,并非因正当而确权,而是因确权而正当。一言以蔽之,研究倡导一种改造版本二元论的思考方式,以可为性与应为性为考量角度,以一般权利架构为基础,以风险分担为补强,从而为正当防卫的权利运作提供一种相对自洽的解释方案。三是正当防卫权利的运用。正当防卫认定难是司法实践中不争的事实,推进问题的解决要求我们秉持“司法-立法-法理”的逻辑轨迹,对构成要件展开法理反思,进而窥见防卫权利内涵中与“语词中心”相对应的“开放边界”部分。对此,应当从质性要件,即对象要件、前提要件、时间要件与主观要件,以及量性要件即限度要件两个维度加以思考。在质性要件的把握中,对象要件是最为首要的,其关注重点并非是“防卫权应当作用于何者之上”,而是“防卫权可以施加于侵害人何种利益之上”。前提要件是确定何为不法侵害的要件,可视为衡量防卫权延伸逻辑范围的要件。时间要件的认定需要一种实事求是的立场和防卫权利本位的理念,而不能仅仅以侵害客观实际为转移。主观要件识别的关键在于合理圈定构成相应判定标准的元素,并以底线思维重构对行为主观方面的判断。在量性要件的把握中,以绝对标准与相对标准作为理解限度问题的基本框架,以相适应理论与需要理论的主要分歧与完善走向考察两者龃龉之处与融合趋势。正当防卫的本质属性是制止权,因而正当防卫权利逻辑的基调应当是需要说,相适应的要求只能具体服务于前者,构成一种二阶标准。由此反观防卫过当条款与特别防卫条款,亦将对其制度功用产生全新的理解。

熊吉琛[4](2020)在《我国刑法中特殊防卫“过当”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于海明正当防卫案”入选最高检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司法机关倾向于将《刑法》第20条第3款理解为无过当防卫权的规定。无过当防卫权为社会公众正义情绪的发泄提供了出口,但也暴露出了问题。根据最高检的观点,“行凶已经造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迫危险,即使没有发生严重的实害后果,也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这一观点与无过当防卫权的结合适用,将不当扩大正当防卫的认定范围。“丽江反杀案”即引发了防卫人面对院门外的紧迫危险能否主动开门迎战的问题:按照最高检在指导性案例中的观点,该案的防卫人唐雪构成正当防卫,但该结果明显不合理。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在于重新思考特殊防卫有无“过当”的可能。因此,本文以分析“丽江反杀案”为起点,开展我国刑法中特殊防卫“过当”问题的研究。通过综述并评析特殊防卫有无“过当”的观点、评析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条文之间的关系、论述我国特殊防卫有“过当”的价值意义、提出我国特殊防卫“过当”的判断方法,展开本文的论证,以期解决目前相关的司法难题。本文结构如下:第一部分简单综述并评析特殊防卫有无“过当”的国内外观点。国内学界对特殊防卫有无“过当”存在不同观点:“无过当防卫权说”是基于对《刑法》第20条第3款字面意思和立法目的的解读,但缺乏更充分的理由;“有过当加注意规定说”不乏支持者,但该观点未对一般防卫和特殊防卫“过当”标准的差别进行推敲;“有过当防卫权说”的产生时间集中于《刑法》第20条第3款被公布之初,虽然具有合理性,但缺乏进一步深入研究。对国外观点的综述和评析得出,德、日、美三国虽然未在刑法中设置专门的特殊防卫条款,但均以不同形式规定了特殊防卫制度,且日本和美国的特殊防卫制度有“过当”。第二部分评析我国刑法中一般与特殊防卫条文的关系。通过分析特殊防卫条款立法过程,总结特殊防卫制度的立法目的,并在假设特殊防卫有“过当”的前提下分析一般与特殊防卫“过当”标准的区别,以厘清《刑法》第20条第1款与第3款之间的关系。本文认为,《刑法》第20条第3款不是第1款的注意规定,特殊防卫和一般防卫的条文是例外关系。理由如下:其一,特殊防卫的“过当”标准比一般防卫更低;其二,若特殊防卫是第1款的注意规定,立法者就无需反复拿捏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而只要在第3款中略作规定即可。虽然特殊防卫和一般防卫的条文为例外关系,但这不妨碍特殊防卫仍需要遵守一般防卫的指导思想。第三部分论述我国特殊防卫有“过当”的价值意义。本文认为应采“有过当防卫权说”,理由如下。其一,最高检将行凶造成的“紧迫危险”纳入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使不应进行特殊防卫的案件也被纳入了特殊防卫的范畴。但直接用语言文字对“紧迫危险”进行解释,无法避免语言的局限性,以至于“紧迫危险”的概念将依旧保持抽象,带来掌握上的困惑。若允许特殊防卫有“过当”,则能够解决“紧迫危险”难以掌握的问题。其二,“无过当防卫权说”不利于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减少,故不利于实现秩序维持的刑法任务。同时,“无过当防卫权”的报应功能大于预防功能,反而会助长社会暴力。其三,特殊防卫有“过当”的理解与法条并不冲突,且能照顾到司法个案公正。其四,案件事实随着不同案件在不断变化,基于“有过当防卫权说”产生的判决结果更有可能符合社会公众的正义判断。第四部分从平衡标准、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三个角度提出特殊防卫“过当”情形的判断标准,并建议不同类型的特殊防卫案件应终结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不同阶段。平衡标准是指有必要衡量侵害的法益和防卫造成的损害,但不应将两者作简单对比。主观标准是指若不能排除特殊防卫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则防卫人成立特殊防卫过当。客观标准是指“能否排除特殊防卫人实施加害行为”的结论,应建立于手段(如武器)杀伤力的对比、环境条件、身体条件和可行的其他救助措施等事实层面的因素。只有在上述三个角度均已满足特殊防卫过当的要求,特殊防卫案件才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李磊明[5](2020)在《刑法谦抑理论研究 ——以法哲学为思考路径》文中提出法哲学与法理学在研究对象的选择和研究方法的适用上存在共性,刑法谦抑属于刑法哲学的范畴,同时也蕴含着丰富的法理学色彩。刑法谦抑的理论研究旨在探寻国家刑罚权的正当性根据和适用维度,以期在法的社会防卫价值和人权保障价值之间寻求平衡。刑法谦抑理论研究在刑法哲学和法理学的研究领域中占据重要地位。我国的法治化进程起步较晚,在重刑主义和刑罚万能论的影响下,我国刑事法治的发展与国际社会还存在一定差距。刑法谦抑的引入为我们重新审视中国刑法理念奠定了基础,其对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人权的推崇和对报应主义、威慑主义等传统刑法理念的批判,从根本上动摇了重刑主义和刑罚万能论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主导地位,为我国刑事法治的未来发展找到了突破口。刑法谦抑的法理内涵、价值追求与合理性根据作为理论前提,重新审视我国刑法理念,并在借鉴西方国家刑法谦抑实现之主流路径的基础上,探讨我国刑法谦抑实现路径的最终选择。刑法谦抑是法哲学家们在人类文明漫长的发展和进化过程中,在各自所处时代及其拥有的实证知识、人文精神、逻辑和法则的基础之上,通过对刑法之于人类社会的存在根据和发展方向的解读,从而得出的关于探寻刑法适用之合理维度的推论性总结。刑法谦抑并非人之意志创造的某种刑法特性,它客观存在于刑法的本质当中,是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需要人们发挥主观能动性去发掘和利用。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刑事法理念的完善,人们对刑法谦抑的认识也将愈来愈全面,刑法谦抑的外延也会随之发生变化。正义、自由和效益是刑法谦抑的核心价值取向,在法学家们的不断探索与发掘过程中逐渐呈现于世,对人类社会的法治进程起到不容忽视的推动作用。刑法谦抑对刑法体系的作用与效能贯穿始终,也可以说,刑法史也是一部谦抑精神发展的历史。刑法谦抑萌芽于西欧中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自然法学派的人权保障理念和法治思想对刑法谦抑的萌芽起到重要作用,霍布斯、孟德斯鸠、贝卡利亚等法学家的学术贡献,让刑法谦抑在黑暗的中世纪初见光芒,罪刑法定主义、罪刑均衡主义和刑罚人道主义等学术主张即成为刑法谦抑萌芽阶段的主要诉求。随着分析法学和自由主义法学派的兴起,它们在对古典自然法理论进行扬弃的同时,将实证分析的思维方法引入了法学研究领域,为铺设通往“理想世界”的“自由之路”作出了巨大贡献,也为刑法谦抑从萌芽走向成型指明了方向。边沁将快乐与痛苦作为功利主义的核心,并将功利主义作为其刑罚论的哲学基础,为刑罚配置的均衡性与正当性划定了理论上的限度。通过实证分析和比较,韦伯对于个人行为与社会秩序特别是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提出了新的观点,将刑法谦抑放在社会学的语境下进行实证解读,就刑法谦抑对刑法的干预能力予以了重新审视,直面刑法之于某些社会领域干预的无效性,对刑法干预范围的限制提出了新的的要求。虽然中国自古以来“重刑主义”的治国理念始终占据主流,但古代刑法依然向着轻缓、紧缩的“慎刑”观方向发展,这可以视为刑法谦抑在民主法治下的当今中国立足的本土基础。依法治国方略为实现中国本土文化中“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契合提供了可能,其法理内涵与刑法谦抑有着密切联系,并为刑法谦抑的中国之路打下坚实的政治基础。此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犯罪态势和滞后、稳定的成文刑法体系之间起到“粘合剂”的作用,通过对刑事司法工作提供适当的政策指引,既为司法工作者针对不同的犯罪类型适用轻重适度的刑罚手段指明了方向,也为他们在宽泛的法定刑幅度内准确量刑提供了正当性依据,这是刑法即有规范难以应对社会问题的方方面面,而司法工作者的“机器思维”又使之无法胜任“抽象正义”之阐释者的合理化选择,也恰好契合了刑法谦抑在当今中国社会之实现和发展的需要。刑法谦抑不仅体现在对立法和司法体系的影响上,更体现在刑法理念的完善上,只有具备正确的刑法理念,刑法谦抑在我国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建立人权保障理念、形式理性理念和轻刑化理念是刑法谦抑得到尊崇和推行的重要前提。如今,人权保障理念已在我国刑事法治领域得到认可,但形式理性理念和轻刑化理念的建立仍需努力。在以刑法谦抑为视角的刑法人权保障之路上,“犯罪圈”和国家刑罚权将日益紧缩,对应的,市民的自由权利和自决空间将日益扩张。形式理性理念强调法律适用的独立和统一性,反对其他社会规范对法律适用和法律自逻辑体系的侵扰。实质理性理念对犯罪构成体系的滋扰是我国刑法体系当前面临的重大难题,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构成将在实质理性的影响下冲破罪刑法定原则的束缚,陷入罪行擅断的泥沼。在刑法谦抑的视角下,我国当前盛行的实质理性理念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刑事法治的未来发展,必须将形式理性理念的培养与贯彻作为未来刑事法治的重中之重。轻刑化理念是刑法谦抑的必然要求。但时至今日,轻刑化理念仍活跃在学术层面,在我国刑事法实践中则进展缓慢,相较而言,重刑主义虽然在学界被普遍否定,但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在司法层面仍然占据主流,与刑法谦抑的抑制性主张形成鲜明反差。配套制度和体系的建构是理念转化为现实的前提条件。虽然世界各国国情不同,法律制度也大相径庭,但是判断刑法谦抑实现与否的判断标准是一致的,进而可以分析得出刑法谦抑在当下中国的实现会遇到重重障碍。如何兼顾国家权力的权威性和保障公民权利自由行使的理性平衡,对现有制度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西方国家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中蕴涵的先进刑法理念值得我国借鉴,但由于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现状和刑事司法体系的完善程度与西方国家仍存在较大差异和距离,因此,目前无法成为我国刑法谦抑实现的唯一基本路径。市民刑法,是刑法规范在市民社会发展壮大过程中所呈现的一种紧缩形态。在这种形态下,刑法的制定和适用以对市民自由和尊严的保障为前提,严禁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任意动用刑罚手段干预市民社会的自决权利。市民刑法恪守刑法谦抑的价值准则,将平等、自由、人权、正义等原本属于市民社会的美德,作为市民社会对刑法的要求,为刑法谦抑的实现奠定了宪治基础、思想基础和制度基础,“向市民刑法转变”是引导我国刑法实现谦抑的必然选择。

韩骁[6](2019)在《我国正当防卫研究的网络知识结构与核心脉络》文中提出司法实务部门对涉及正当防卫案件的某些不当处理,造成了公民社会的法规范意识割裂,理论界为此开始寻觅良方。为下一阶段能够更有效地开展研究,有必要对我国正当防卫领域的知识结构与脉络进行科学化梳理。欲最大程度地避免主观筛选造成的偏向性,运用文献题录信息工具SATI以及社会网络分析软件UCINET,筛选出我国正当防卫知识结构中的四个重要命题,并运用文献计量软件CiteSpace说明正当化根据(原理)作为核心脉络贯穿了整个正当防卫知识域。

王国宾[7](2007)在《正当防卫疑难问题论要》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正当防卫在刑法理论上具有独特的地位,也是司法实践中令人关注的问题之一。本文立足于刑法解释学,在对正当防卫制度作全面分析的基础上,选取若干典型疑难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文章将通过对正当防卫的理论归属的介绍(作为介绍正当防卫的逻辑起点),正当防卫的法律规范的考察,系统比较分析不同法系正当防卫制度的设定、构成要件特征以及刑事责任规则,通过对正当防卫的理论根据的论述,防卫权正当性的探析,正当防卫成立要件的全面论述,界分几种特殊情况下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疑难模糊点,从而全面论述了正当防卫制度的基本内容。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了所谓“特殊防卫权”的问题,笔者将此称呼归纳为“特定范围内无限度正当防卫权”,文章对此进行了系统分析,并通过对实践疑难案件的评析进一步加深对特定范围内无限度正当防卫权的微观理解。文章还将对假想防卫、偶合防卫等非法防卫行为以及特定重复侵害行为、特殊主体防卫行为、逆防卫等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为司法实践认定正当防卫提供理论素材。最后文章通过对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评析,提出了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缺陷,并由此提出了在立法上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路径选择,即在不能立即进行刑法修改情况下,加强司法解释工作则是可行之举;在内容上进一步细化与明晰刑法第二十条之条款内容;在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总体价值取向上保持立法、司法上的协调,培育人们运用正当防卫的法治意识与观念。

赵小宁[8](2003)在《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与无过当防卫——对我国新刑法中正当防卫制度立法的思考》文中指出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之一 ,在刑法理论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从1979年颁布的第一部刑法确立这一制度到 1997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 ,正当防卫制度日趋走向完善。就我国新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而言 ,其创新之处主要表现在 :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条件作了较为合理的修改 ,充分表明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主观上的防卫意图和客观上的防卫行为的统一 ;防卫过当界定显性化 ,标准客观化 ;对无限防卫权的有限制采纳体现了我国刑法的时代精神 ,表明了无限防卫权的价值意义

汪永智[9](2003)在《论特殊防卫权》文中研究指明本文较为全面地分析和探讨了新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殊正当防卫制度。全文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特殊防卫权概说。本部分主要阐述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特殊防卫权的称谓问题。具体论述了学术界对第20条第3款的六种称谓,并否定了其他欠准确的命名认识,论述了称谓于特殊防卫权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从而确立了“特殊正当防卫”的称谓。二是特殊防卫权的特征。主要特征表现在:一是在防卫的范围方面,强调的是范围的限定性;二是在保护对象方面,强调的是个人权利的人身性;三是在防卫侵权方面,强调的是防卫的暴力犯罪性;四是在防卫限度方面,强调的是防卫人的无限防卫性;五是在主观条件方面,强调的是主观意图的严格性。三是特殊防卫权的立法价值。主要表现在:一是有利于有效地保护人权;二是有利于体现刑法的公正价值;三是人利于更加有效地遏制犯罪;四是有利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全面发展。 第二部分:特殊防卫权适用条件。针对其中的三个主要条件进行了重点论述。一是行使特殊防卫权的基础条件——特定暴力犯罪侵害现实存在。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进行了分析研究,并论述了“暴力犯罪”的概念和作为特殊正当防卫基础条件的暴力犯罪应具有的三个方面的要件。二是特殊防卫权的时机条件——特定暴力犯罪正在进行。集中论述了如何界定特定暴力犯罪的“开始”和“结束”时间。三是特殊防卫权的主观条件——特殊防卫意图真实存在。重点论述了特殊正当防卫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特别强调了对“暴力侵害人”必须有正确的认识。 第三部分:特殊防卫权立法完善建议。通过对现行刑法的具体规定的深入分析和理解,从而,一是提出了对“行凶”的理解与修改建议;二是提出了对“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的理解与修改建议;三是提出了对“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理解与修改建议;四是提出了对刑法20条第3款的整体修改建议。

汪永智[10](2001)在《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企盼与困惑》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立法界鉴于社会治安状况不佳、“79刑法”正当防卫制度力度不大 ,对正当防卫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 ,企盼通过立法来加大打击力度、遏制暴力犯罪 ,更好地保护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规范司法行为、正确适用法律。然而 ,这种立法意图不论是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施成效来看 ,仍存在诸如宣传贯彻不到位导致效果不明显、“无限防卫权”易被滥用诱发更多的犯罪、制度不严密易致司法实践中的随意性等问题。

二、新刑法正当防卫制度修改的得与失(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新刑法正当防卫制度修改的得与失(论文提纲范文)

(1)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论文提纲范文)

一、正当防卫限度条件概说
    (一)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立法演变
    (二)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内涵
    (三)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特征
        1. 客观性
        2. 相对性
        3. 缺乏操作性
二、正当防卫的一般限度条件
    (一)限度条件与必要限度的区别
    (二)如何理解“必要限度”
        1. 基本相适应说
        2. 必要说
        3. 折中说
    (三)如何理解“明显超过”和“重大损害”
三、正当防卫的特殊限度条件
    (一)第20条第3款属于提示性规定而非特别规定
    (二)正当防卫特殊限度条件不等同于无限防卫权
四、正当防卫的司法适用现状及反思
    (一)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适用
    (二)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适用的反思
五、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标准
    (一)从制度目的的立场来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
    (二)以行为时的事实为基础判断防卫行为
    (三)结合防卫当时的“情境”,做整体的、假定的判断
结语

(2)防卫过当中防卫人主观罪过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防卫过当基础理论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
    二、防卫过当性质
        (一)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
        (二)防卫过当表现形式
第二章 防卫过当主观罪过认定中存在的误区及成因
    一、防卫过当主观罪过认定误区
        (一)防卫过当主观罪过故意化倾向
        (二)防卫过当限度条件模糊化倾向
    二、防卫过当主观罪过认定误区的成因
        (一)误将防卫意思等同于主观故意
        (二)对法律法规关于防卫限度的错误解读
        (三)学说观点纷争
第三章 防卫过当主观罪过认定误区澄清
    一、正确理解防卫行为有意性
        (一)防卫意思必要性
        (二)防卫目的必要性
    二、法律并未规定防卫过当主观罪过仅为故意
    三、学说观点评析
第四章 防卫过当主观罪过认定的出路
    一、正确看待防卫过当中防卫人主观认识的多样性
    二、过失形式的防卫过当存在适用空间
        (一)过失形式的防卫过当存在的理论依据
        (二)防卫过当主观罪过行为模式的界定及适案研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3)正当防卫权利的法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论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意义
    第二节 理论问题的提出
    第三节 既有研究的概述
    第四节 本文的关注重点
    第五节 研究运用的方法
    第六节 本文的结构安排
第一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梳理
    第一节 正当防卫历史的梳理方法
        一、辉格史观
        二、语境论进路
        三、“史前史”的问题
    第二节 历史视域下正当防卫权利辨析
        一、复仇的历史不是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
        二、私刑的历史不是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
        三、权力的历史亦非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
    第三节 正当防卫权利法定史的变迁
        一、正当防卫权利的法律表述:以刑法为例
        二、规范变迁中的权利因素
第二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思想雏形
    第一节 霍布斯:以人性为基础的正当防卫权利观
        一、霍布斯权利观概述
        二、防卫权在自然状态中的前身:自我保存权
        (一)霍布斯语境中的自我保存权利
        (二)道德权利、自由属性与自愿受损问题
        三、自我保存思想在政治社会的体现:正当防卫权利
        (一)考察因素之一:以信约方式形成的缔约
        (二)考察因素之二:维系权利义务关系的他者
        (三)考察因素之三:侵害的本质是义务的违反
        (四)考察因素之四:无碍于利己的有限利他
        (五)考察因素之五:政治社会中的有限防卫权
    第二节 洛克:以惩罚权为基础的正当防卫权利观
        一、洛克对霍布斯理论的扬弃
        (一)对霍布斯有限防卫观的继承
        (二)对霍布斯二元论论证结构的反思与批判
        二、洛克社会契约理论中的正当防卫权利
        (一)方法论个人主义与共有权利观
        (二)正当防卫权利来源于惩罚权
        三、洛克防卫思想的具体叙事脉络
        (一)洛克关于防卫限度的论述
        (二)洛克关于防卫时间与起因的论述
第三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语境内涵
    第一节 作为非法律概念的的正当防卫
        一、词源意义上的正当防卫
        二、伦理语境中的正当防卫
        (一)有因性层面的伦理约束:何为侵害?
        (二)限度性层面的伦理约束:统一标准?
        三、俗民视域下的正当防卫
        (一)大众观念与法律层面的分歧
        (二)常见表现形式与逻辑特征的区别
    第二节 域内法律体系中的正当防卫
        一、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表述
        二、对表述的类型化分析
        (一)对违法阻却事由地位加以重申
        (二)对现有制度体系的适度解释与修补
        (三)对具体主体的正当防卫赋权
    第三节 比较制度视域下的正当防卫
        一、各国法律体系中的正当防卫条款
        二、正当防卫规范在民法与刑法中的特征差异
        (一)规范逻辑层面的区别
        (二)界限的部门法化与违法性判断的统一
        三、正当防卫的功能定位与国别性问题
第四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内在逻辑
    第一节 霍菲尔德理论中的正当防卫权利
        一、要求权:正当防卫权利不可剥夺
        二、自由权:正当防卫权利不可强制
        三、法律权力:正当防卫权利不可排他
        四、豁免权:正当防卫权利不可反击
    第二节 正当防卫权利性质的进一步辨异
        一、“惩罚”不是正当防卫的权利逻辑
        二、“嫁祸”不是正当防卫的权利结构
        三、“不安”不是正当防卫的权利依据
        四、“遏制”是其合法来源与权利本质
    第三节 正当防卫权利的定义
        一、予以积极鼓励的正当防卫:制止权
        二、优于公力救济的正当防卫:致损权
        三、基于具体情境的正当防卫:误判权
        四、消极行使权利的正当防卫:躲避权
    第四节 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近似范畴的区分
        一、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预防性防卫
        二、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紧急避险
        (一)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进攻性紧急避险
        (二)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防御性紧急避险
        三、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自助行为
        四、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扭送行为
        五、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公权委托行为
第五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辩护形象
    第一节 一个惩罚者与社会愤怒的宣泄
        一、正当防卫非惩罚权本质的再重申
        二、现代中国政治语境中的“作为一种惩罚的防卫”
    第二节 一个促成他者“自杀”或“自伤”的人
        一、侵害人视角的转向与利益阙如原理
        二、侵害人视角之相对积极价值
    第三节 一个背靠在墙上的退无可退者
        一、归因于心理的正当性论证
        二、归因于环境的正当性论证
        三、“指鹿为马”——该进路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第四节 一个扞卫自己权利的人
        一、原子主义进路之理论阐释
        二、个人式论证之实践表征
    第五节 一个扞卫社会利益关系的人
        一、社会利益进路之理论阐释
        二、歧义性的“社会利益”在实践中的表征
第六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证成新说
    第一节 融贯论视域下的“个人保全”与“法的确证”
        一、二元论基本立场之简要澄清
        二、二元论融贯内涵之初步概括
    第二节 法益悬置为基础:可为性论证
        一、义务违反为肇因
        二、法益悬置为理由
    第三节 公权不及为依据:应为性论证
        一、及时制止的价值
        二、毋需躲避的缘由
        三、利他效果的机理
    第四节 风险分担为补强:特殊情境的一般化处置
第七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质性要件
    第一节 正当防卫构成要件概括方法
        一、平行要件式
        二、属性分类式
        三、从正当化论证分歧看构成要件
    第二节 对象要件:精准防卫目标
        一、防卫对象的限定逻辑
        二、防卫对象的开放语义
    第三节 前提要件:防卫发动之原因
        一、前提要件的基本内涵
        二、假想防卫的概念澄清
        三、不法侵害的范围论证
        四、国家利益的可防卫性
        五、紧迫概念的内涵辨析
    第四节 时间要件:取决于防卫本质
        一、标准的立场:现实侵害还是侵害预见?
        二、对准予防卫节点的讨论
        三、对禁止防卫节点的讨论
    第五节 主观要件:裁判齐一化的关键
        一、主观要素的体系地位
        二、偶然防卫非权利行为
        三、防卫意思的语义范围
第八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量性要件
    第一节 正当防卫限度标准的基本立场
    第二节 正当防卫限度标准的确定方法
        一、适应还是需要:诸说逻辑之分歧
        二、修正抑或颠覆:折中内涵之探明
        三、模糊但却明确:确立标准之立场
    第三节 防卫过当认定的诸学说
        一、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之理解
        二、司法实践对双因素理论的推进
    第四节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关系再厘清
        一、经由条文变迁看防卫过当类型之二分
        二、范畴关系的梳理与一般防卫体系的重构
        三、特别防卫有限性与独立性之再强调
结论
附录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攻读期间的研究成果
后记

(4)我国刑法中特殊防卫“过当”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特殊防卫有无“过当”的观点综述及评析
    第一节 特殊防卫有无“过当”的国内观点综述及评析
        一、国内学理观点综述
        二、国内学理观点评析
    第二节 特殊防卫有无“过当”的国外观点综述及评析
        一、德国刑法的规定及学理观点
        二、日本刑法的规定及学理观点
        三、美国刑法的规定及学理观点
        四、评析德、日、美刑法规定及学理观点
第二章 我国刑法中一般与特殊防卫条文的关系
    第一节 我国特殊防卫制度的立法过程
        一、范围调整: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
        二、提法之争:从无过当防卫到特殊防卫
    第二节 我国特殊防卫制度的立法目的
        一、保护公民人身权利
        二、维护利益均衡原则
    第三节 特殊防卫与一般防卫的“过当”标准不同
        一、特殊防卫与一般防卫“过当”标准的区别
        二、特殊防卫与一般防卫“过当”标准不同的理由
        三、《刑法》第20条第3款不是第1款的注意规定
第三章 我国特殊防卫有“过当”的价值意义
    第一节 对行凶造成的“紧迫危险”进行缩限解释
        一、最高检将行凶造成的“紧迫危险”纳入特殊防卫前提条件
        二、“紧迫危险”应被缩限解释的理由
        三、特殊防卫有“过当”的方案能够实现缩限效果
    第二节 特殊防卫有“过当”符合刑事政策和现行刑法的规定
        一、符合刑法的社会任务
        二、能够有效地预防犯罪
        三、符合现行刑法的规定
    第三节 认为特殊防卫有“过当”的社会效果
        一、社会公众具有对正义的天然需求
        二、“无过当防卫权说”的社会效果受制于个案差别
        三、“有过当防卫权说”能实现更好的社会效果
第四章 我国特殊防卫“过当”情形的判断标准和案件终结阶段
    第一节 平衡标准
        一、不能简单对比侵害的法益和防卫造成的损害
        二、侵害的法益和防卫造成的损害是否相对平衡
    第二节 主观标准
        一、主观标准与防卫意识的区别
        二、主观标准宜采用消极的构造方式
        三、能否排除特殊防卫人实施加害行为
    第三节 客观标准
        一、侵害和防卫的手段杀伤力是否符合“基本相适应说”
        二、结合环境条件、身体条件和可行的其他救助措施
    第四节 案件终结的阶段
        一、情节显着轻微或轻伤以下案件终结于侦查阶段
        二、重伤、死亡案件或可疑案件终结于公诉阶段
        三、可能构成犯罪的案件终结于审判阶段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5)刑法谦抑理论研究 ——以法哲学为思考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刑法谦抑之法理解读
    第一节 刑法谦抑之语义辨析
        一、刑法谦抑的内涵
        二、刑法谦抑的外延
    第二节 刑法谦抑的核心价值追求
        一、价值和法律价值
        (一)一般价值
        (二)法律价值
        二、核心法律价值:正义、自由和效益
        (一)价值追求之一:正义
        (二)价值追求之二:自由
        (三)价值追求之三:效益
    第三节 刑法谦抑的功能
        一、导向功能
        (一)刑法的调整范围逐渐紧缩
        (二)刑罚方式走向文明与缓和
        二、制约功能
        (一)禁止类推解释
        (二)反对模糊立法
        三、评价功能
第二章 刑法谦抑的历史演进
    第一节 自然法学派奠定刑法谦抑的萌芽
        一、霍布斯:对可宥恕的情形不能定罪
        (一)人性论与契约精神
        (二)严格限制国家刑罚权
        (三)可宥恕的情形不能定罪
        二、孟德斯鸠:刑法是公民自由的根本保障
        (一)刑法保障公民自由
        (二)刑法不规制思想
        三、贝卡利亚:刑罚应当具备必要的限度
        (一)刑罚的正当性溯源
        (二)刑罚人道主义
        (三)呼吁废除死刑
    第二节 分析法学派促进刑法谦抑的成型
        一、边沁:功利主义与刑罚的量度
        (一)刑罚论的哲学基础
        (二)刑罚的量度及原则
        二、韦伯:刑法的紧缩是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必然结果
        (一)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必然性
        (二)刑法紧缩源于法律秩序的有限性
        三、平野龙一:紧缩刑法机能的再思考
        (一)应注重个体需求
        (二)无涉思想和道德
    第三节 自由主义法学推动刑法谦抑的发展
        一、自由主义兴起与“非犯罪化”
        (一)自由主义的产生与发展
        (二)“非犯罪化”紧缩“犯罪圈”
        二、刑罚权正当性思辨与“非刑罚化”
        (一)刑罚权正当性思辩
        (二)“非刑罚化”紧缩刑罚体系
    第四节 刑法谦抑的演变规律和根本原因
        一、规律之一:以保障和发展人权为宗旨
        (一)限制刑法扩张
        (二)改革刑罚体系
        (三)建立恢复性司法制度
        二、规律之二:以实现社会法治为目标
        (一)刑法谦抑与形式法治
        (二)刑法谦抑与实质法治
        三、规律之三:以限制国家刑罚权为根本途径
        四、主要原因:国际人权运动对刑法谦抑的重新诠释
        (一)摆脱了哲学的束缚
        (二)提供良好的宪治环境
        (三)营造限制和废除死刑的社会环境
第三章 刑法谦抑在中国的可行性分析
    第一节 中国古代“慎刑”观——传统基础
        一、“慎刑”观的法理解读
        (一)刑主礼辅
        (二)德主刑辅
        二、“慎刑”观为刑法谦抑提供本土立足条件
        (一)思想基础
        (二)理论基础
        (三)“慎刑”观与刑法谦抑的本质区别
    第二节 依法治国——政治基础
        一、依法治国理念的法理解读
        (一)预示着“人治”向“法治”的转变
        (二)实现“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契合
        (三)主张法治不能过度依赖刑法
        二、依法治国理念为刑法谦抑搭建政治平台
    第三节 宽严相济——政策基础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理解读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刑法谦抑搭建政策平台
        (一)正当性根据
        (二)搭建实践平台
第四章 刑法谦抑视角下中国刑法理念的审视
    第一节 人权保障理念
        一、人权保障的法理解读
        二、审视中国刑法人权保障理念
        (一)保障犯罪人人权观念的确立
        (二)中国刑事立法人权保障理念
    第二节 形式理性理念
        一、形式理性的法理解读
        (一)形式理性提升法律思维
        (二)形式理性演进历程
        二、审视中国刑法形式理性理念
        (一)犯罪概念的形式理性辨析
        (二)犯罪构成符合性的形式理性判断
    第三节 轻刑化理念
        一、轻刑化的法理解读
        (一)轻刑化概念辨析
        (二)轻刑化理念的合理根据
        二、审视中国刑法轻刑化理念
        (一)刑罚幅度和类型配置有待改善
        (二)死刑观念有待改善
        (三)紧缩刑法对经济犯罪的规制力度
第五章 我国实现刑法谦抑的挑战和路径
    第一节 刑法谦抑实现的判断依据
        一、犯罪划定的效益性、有效性和人道性
        二、刑罚配置的正当性和宽容性
    第二节 刑法谦抑在当下中国实现的障碍
        一、刑法思维工具化
        二、犯罪划定扩张化
        三、刑罚配置严苛化
    第三节 刑法谦抑实现的中国路径
        一、“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的本土审视
        (一)审视中国的“非犯罪化”
        (二)审视中国的“非刑罚化”
        二、向市民刑法的转变
        三、市民刑法对我国实现刑法谦抑的意义
        (一)奠定宪治基础
        (二)奠定思想基础
        (三)奠定制度基础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一、作者简介
    二、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后记

(7)正当防卫疑难问题论要(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前言
第一章 犯罪阻却事由理论——正当防卫的理论归属
    第一节 犯罪阻却事由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 犯罪阻却事由理论在我国刑法学中的价值定位
    第三节 犯罪构成与犯罪阻却事由关系论
    第四节 刑事责任的实现与阻却
第二章 正当防卫的规范考察——从立法比较分析
    第一节 不同法系正当防卫的规定
    第二节 不同法系正当防卫的立法比较
    第三节 正当防卫概念的区际比较
第三章 正当防卫的理论根据及法律地位
    第一节 防卫权的正当性探析
    第二节 正当防卫的理论根据
    第三节 正当防卫的法律地位
第四章 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
    第一节 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第二节 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第三节 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第四节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第五节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界分
第五章 特定范围内无限度正当防卫问题研究
    第一节 特定范围内无限度正当防卫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 特定范围内无限度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
    第三节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与前两款的关系
    第四节 特定范围内无限度正当防卫的司法实践疑难
第六章 非法防卫行为的认定
    第一节 假想防卫
    第二节 偶合防卫
第七章 正当防卫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第一节 对重复侵害行为防卫
    第二节 特别职务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当防卫探讨
    第三节 逆防卫探究
第八章 正当防卫制度立法缺陷与完善
    第一节 正当防卫制度立法评析
    第二节 完善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几点思考
结束语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论文摘要
ABSTRACT
后记

(8)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与无过当防卫——对我国新刑法中正当防卫制度立法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创新
二、防卫过当界定显性化
三、关于无限防卫权的价值意义

(9)论特殊防卫权(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第一部分 特殊防卫权概说
    一、 特殊防卫权的称谓问题
    二、 特殊防卫权的特征
    三、 特殊防卫权的立法价值
第二部分 特殊防卫权适用条件
    一、 特殊防卫权的基础条件--特定暴力犯罪侵害现实存在
    二、 特殊防卫权的时机条件--特定暴力犯罪侵害正在进行
    三、 特殊防卫权的主观条件--特殊防卫意图真实存在
第三部分 特殊防卫权立法完善建议
    一、 对“行凶”的理解与修改建议
    二、 对“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的理解与修改建议
    三、 对“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理解与修改建议
    四、 对刑法20条第3款的整体修改建议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四、新刑法正当防卫制度修改的得与失(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J]. 危潇洒.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1(04)
  • [2]防卫过当中防卫人主观罪过认定问题研究[D]. 沈显超. 烟台大学, 2021(12)
  • [3]正当防卫权利的法理研究[D]. 王垚. 吉林大学, 2020(01)
  • [4]我国刑法中特殊防卫“过当”问题研究[D]. 熊吉琛.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刑法谦抑理论研究 ——以法哲学为思考路径[D]. 李磊明. 吉林大学, 2020(08)
  • [6]我国正当防卫研究的网络知识结构与核心脉络[J]. 韩骁. 法大研究生, 2019(02)
  • [7]正当防卫疑难问题论要[D]. 王国宾. 吉林大学, 2007(04)
  • [8]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与无过当防卫——对我国新刑法中正当防卫制度立法的思考[J]. 赵小宁. 天水师范学院学报, 2003(04)
  • [9]论特殊防卫权[D]. 汪永智. 郑州大学, 2003(01)
  • [10]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企盼与困惑[J]. 汪永智. 许昌师专学报, 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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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新刑法正当防卫制度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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