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立案分离调研报告

受案立案分离调研报告

问:公安机关受立案制度改革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 答:法律分析:为有效解决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公安工作实际,现就改革完善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法律依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 第一条 任务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任务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着眼建设法治公安目标,进一步规范受案立案工作流程,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强化监督管理,使受案立案工作更加规范、行扰宽高效、便民、公开,不断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和人民李物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1. 突出问题导向。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报案不接、接案后不受案不立案、违法受案立案等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切实提高受案立案工作效能。2. 遵循办案规律。根据公安机关管辖案件范围广、数量多、类型杂、差异大的特点,结合各警种部门案件来源形式、紧急程度等具体情形,健全完善符合办案规律和公安工作实际的受案立案制度。3. 坚持质效并重。既要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受案立案质量,保证公安机关依法如实受案立案,也要方便人民群众报案,保障公安机关及时高效制止和惩处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4. 强化监督管理。明确受案立案监督主管部门,综合运用事前审核、事中监控档亮、事后纠错、执法质量考评等监督管理手段,通过网上统一管理,全面加强对受案立案工作的流程管控和问题整治。
问:受案和立案的区别都有哪些?受理机关有何不同?
  1. 答:经审查决定作为行政案件办理的予以“肆行受案”;经审查决定作为刑事案件办理的予以“立案”。也就是说,立案只针对刑事案件而言。
    一、处理时间不同。受理和立案是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两个环节,先受理案件才能立案。
    二、处理结果不同。受理是必须的。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裂枯哗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是否立案则需要审查。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败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扩展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 答:受案是治安行政案件的启迟改或动程序,受案后开展调查。立歼岩案是刑事程序,一旦立案就需要开展刑事侦查,但刑事立案前可以受案,经过审查后码伍决定是否立案,采纳谢谢
  3. 答:经审查决定作为行政案件办理的予以“受案”;经审查决定作为刑事案件办理的予以“立案”。也就是说,立案只针对刑事案件而言。
    一、处理时间不同。受理和立案是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两个环节,先受理案件才能立案。
    二、处理结果不同。受理是必须的。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纳虚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拆茄伍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旅或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4. 答:受理案件与立案的区别如下:
    一、处理时间不同。受理和立案是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两个环节,先受理案件才能立案。
    二、处理结果不同。受理是必须的。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是否立案则需要审查。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节 受 案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第二节 立 案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仿大实,或者犯罪事塌薯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团大者,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问:受案和立案的区别是什么?
  1. 答:1、范围不同:立案回执单是指报案的机关(公安局)接受了报案人的报案,给报案人的一个回单。立案回执单上主要要报案人信息、案件类型、简要案情、受理案件人员、联系电话以及立案时间等内容。就是说司法机关已经立案受理,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要求当事人实施相关诉讼行为。
    2、概念不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升亩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宴链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3、受理单位不同:《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如实立案的通知》规定:《接受案件回执单》由地、市公安机关按公安部制定的样式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由县、市公安机关回执主管部门集中管理晌笑孙,统一发放各受案单位。报案人及其家属凭《接受案件回执单》,可以通过电话或直接到接受案件的公安机关查询该案是否立案或者是否已移送审查起诉的情况。
  2. 答:派出首仿所受理案件与立案的区别如下:
    1.处理时间不同。受理和立案是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两个环节,先受理案件才能立案。
    2.处理结果不同。受理是必须的。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是否立案则需要审查。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歼芹消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氏知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资料扩展:
    受案也就是受理,受理的范围要大于立案的范围。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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